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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唐中国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中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824刑初49号公诉机关苍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中国,男,生于1964年1月18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2017年2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苍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中国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中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9日11时许,被告人唐中国在苍溪县陵江镇嘉陵路东段某干洗店内,趁店内无人之机,将干洗店桌子上的一部“苹果”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67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中国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具有坦白,退赃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唐中国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被告人唐中国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另查明,案发后,被盗“苹果”牌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杨某某,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立案登记表、受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前科查证信息、谅解书、苍溪县三川镇人民政府《证明》;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苍溪县价格认证中心苍价认[2017]8号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对盗窃地点的辨认笔录与照片、搜查证与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视频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中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唐中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退还了赃物,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并有缴纳罚金的意愿,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中国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彬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