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熊建人、张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建人,张素华,金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保29号申请人熊建人,男,住,吉水县。被申请人张素华,女,住深圳市罗湖区。被申请人金建文,男,住深圳市罗湖区。申请人熊建人诉被申请人张素华、金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熊建人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2017)赣0822财保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金建文、张素华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金建文的座落于深圳市罗湖区红桂路金众经典家园金芃阁16单元的房地产(深房地字××号)。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作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凌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