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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民初10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修正医药有限公司与杭州长安医院、苏元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修正医药有限公司,杭州长安医院,苏元芳,陈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2民初1020号之一原告:浙江修正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象山364号(象山大厦)1号楼2单元9层。法定代表人:宋建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锋,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淼,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长安医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江城路***号*******室。负责人:陈猛。被告:苏元芳,男,195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陈猛,男,199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浙江修正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长安医院、苏元芳、陈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浙江修正医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放弃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修正医药有限公司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修正医药有限公司撤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794元,因原告浙江修正医药有限公司放弃全部诉讼请求,实际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70元,由原告浙江修正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