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2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与张利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张利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263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住所地:许昌市颖昌大道中段。负责人:李广增,任行长职务。被告:张利涛,男,汉族,1980年4月29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诉被告张利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5元,减半收取6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晓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文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