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91行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代自伟与邢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自伟,邢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591行初87号原告:代自伟,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南和县。被告:邢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团结西大街105号。法定代表人:郑海林,该支队支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自伟诉被告邢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2017年4月21日原告代自伟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代自伟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自伟负担。审 判 长 杜运来代理审判员 李慧志代理审判员 陈淑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凯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