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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3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庭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庭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100号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陈立影。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泳仪,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该公司员工。被告:何庭基,女,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庭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阮春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