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曹荣浩与胡发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荣浩,胡发常,曹荣浩,胡发常,曹荣浩,胡发常,曹荣浩,胡发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592号原告:曹荣浩,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胡发常,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原告曹荣浩与被告胡发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荣浩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荣浩负担。审判员 高雁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