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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曹荣浩与胡发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荣浩,胡发常,曹荣浩,胡发常,曹荣浩,胡发常,曹荣浩,胡发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592号原告:曹荣浩,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胡发常,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原告曹荣浩与被告胡发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荣浩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荣浩负担。审判员  高雁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