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行申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安与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安,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浙行申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安,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求是村58幢205室,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浣纱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周先木,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省府大楼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钱建民,厅长。 再审申请人王安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行终47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王安申请再审称:其要求公开的信息涉及其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书认定涉案政府信息不属主动公开范围不当。被申请人要求其提供三需要的证明材料,明确具体申请公开内容,实质是拒绝公开政府信息。原审裁定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复查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王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看,王安填写的通讯地址为:杭州市西湖区港湾家园15幢1单元1304室;王安的身份证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求是村58幢205室。王安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为:港湾家园竣工报告,用途描述为空白。根据上述事实,无法判断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王安的切身利益以及王安与申请公开的信息具有三需要的关系。为此,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告知王安提供其与申请公开的信息之间具有三需要的证明材料,不存在以告知代替拒绝公开的情形。告知补正行为属过程性行为,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原一审裁定驳回王安的起诉,原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一审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王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国贤 代理审判员 戴文波 代理审判员 楼缙东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