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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4执1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志兵、田明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兵,田明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4执12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志兵,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田明兴,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志兵与被执行人田明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房地产、车管等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田明兴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田明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限制其高消费。另外,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田明兴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6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标的0,未执行标的6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林审判员  谢芳林审判员  陈桂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旷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