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民终3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郑妃娇、佛山市家家顺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妃娇,佛山市家家顺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32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妃娇,女,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家家顺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罗立平。上诉人郑妃娇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家家顺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9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妃娇于2017年4月19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郑妃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妃娇撤回上诉。因上诉人郑妃娇撤回上诉,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97.75元,由上诉人郑妃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珊审 判 员  何美健代理审判员  莫志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汤晓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