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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6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诉浏阳市澄潭江镇华钦鞭炮烟花厂、杨光钦、陈小兰、杨辉枝、曾祥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浏阳市澄潭江镇华钦鞭炮烟花厂,杨光钦,陈小兰,杨辉枝,曾祥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81民初671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金沙中路360号鸿宇广场第一层。负责人:曾钊,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跃,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本来,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浏阳市澄潭江镇华钦鞭炮烟花厂,住所地浏阳市澄潭江镇达坪村坳上组。投资人:杨光晴。被告:杨光钦,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陈小兰,女,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杨辉枝,男,195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曾祥义,女,195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浏阳支行)与浏阳市澄潭江镇华钦鞭炮烟花厂(以下简称华钦鞭炮烟花厂)、杨光钦、陈小兰、杨辉枝、曾祥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蔚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荣昌、刘法权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文伟担任法庭记录。华钦鞭炮烟花厂、杨光钦、陈小兰、杨辉枝、曾祥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信银行浏阳支行诉称:2016年6月30日,华钦鞭炮烟花厂向中信银行浏阳支行申请借款2730000元,同日中信银行浏阳支行与华钦鞭炮烟花厂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杨光钦、陈小兰、杨辉枝、曾祥义向中信银行浏阳支行出具《最高额保证合同》,愿意对华钦鞭炮烟花厂的借款以及利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华钦鞭炮烟花厂向中信银行浏阳支行借款273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6月30日至2019年6月29日,当日,中信银行浏阳支行按合同约定支付2730000元借款给被告华钦鞭炮烟花厂。此后,华钦鞭炮烟花厂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本息,至今尚欠本金2672829.52元及利息64377.52元。中信银行浏阳支行多次催款未果。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中信银行浏阳支行和华钦鞭炮烟花厂签订于2016年6月30日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2.华钦鞭炮烟花厂偿还中信银行浏阳支行借款2672829.12元及至清偿时为止的利息、罚息和复息(截至2016年10月20日,已欠利息64377.52元);3.请求判决华钦鞭炮烟花厂的质押物优先偿还借款本息;4.杨光钦、陈小兰、杨辉枝、曾祥义对华钦鞭炮烟花厂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和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偿付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华钦鞭炮烟花厂、杨光钦、陈小兰、杨辉枝、曾祥义无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6月30日,华钦鞭炮烟花厂向中信银行浏阳支行借款2730000元,同日,双方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6%,罚息利率为年利率11.4%。同时,中信银行浏阳支行为了确保债权能够实现,于同日又与杨辉枝、杨光钦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杨辉枝、杨光钦分别作为合同的甲方为华钦鞭炮烟花厂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约定: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杨辉枝之妻曾祥义、杨光钦之妻陈小兰分别在《最高额保证合同》尾页“甲方配偶确认:已知晓上述合同约定并对于甲方依据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不持任何异议”处签字。华钦鞭炮烟花厂并与中信银行浏阳支行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将(湘)YH安许征字[2013]XXXXXX的安全许可证质押给中信银行浏阳支行,有效期为2013年6月7日至2016年6月6日。截至2016年11月21日止,华钦鞭炮烟花厂尚欠中信银行浏阳支行本金2672829.12元及利息82291元。另查明,华钦鞭炮烟花厂已经申请退出浏阳烟花爆竹企业,不具备后续偿还能力。另查明,华钦鞭炮烟花厂于2016年10月12日将投资人变更为杨光晴,并重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上述事实,有中信银行浏阳支行提交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联合保证合同》、《最高额联合质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单位借款凭证》、《贷款展期凭证》、《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浏阳市自愿退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公示情况》、业务凭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信银行浏阳支行与华钦鞭炮烟花厂之间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理应恪守。中信银行浏阳支行在与华钦鞭炮烟花厂签订借款合同后,中信银行浏阳支行于2016年6月30日向其发放贷款2730000元,并按照约定汇到指定账户,华钦鞭炮烟花厂理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华钦鞭炮烟花厂仅于2016年7月4日偿还本金57170.88元及部分利息,在经过中信银行浏阳支行多次催收后,华钦鞭炮烟花厂对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未予偿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中信银行浏阳支行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并要求华钦鞭炮烟花厂偿还借款本金2672829.12元及至清偿时为止的利息、罚息和复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杨光钦、陈小兰、杨辉枝、曾祥义应对华钦鞭炮烟花厂的债务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信银行浏阳支行主张要求杨光钦、陈小兰、杨辉枝、曾祥义对华钦鞭炮烟花厂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和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之间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华钦鞭炮烟花厂于2016年6月30日将已于2016年6月6日到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抵押给中信银行浏阳支行,无优先受偿之基础,故中信银行浏阳支行要求对质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以支持。华钦鞭炮烟花厂、杨光钦、陈小兰、杨辉枝、曾祥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庭审质证、辩驳等诉讼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浏阳市澄潭江镇华钦鞭炮烟花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借款本金2672829.1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6年7月5日起按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杨光钦、陈小兰、杨辉枝、曾祥义对浏阳市澄潭江镇华钦鞭炮烟花厂的上述债务及应负担的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89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2898元,由浏阳市澄潭江镇华钦鞭炮烟花厂、杨光钦、陈小兰、杨辉枝、曾祥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蔚人民陪审员  黄荣昌人民陪审员  刘法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文伟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