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巴州陶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余支援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州陶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余支援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1055号原告:巴州陶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库尔勒市文化路九华万象城门面房3楼。法定代表人:齐美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鹏、袁胜君,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支援,男,汉族,1967年2月11日出生,无业,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州陶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余支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州陶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俞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