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梁顺发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顺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514号罪犯梁顺发,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南安市。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四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顺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2年2月3日起至2023年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19日送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以(2015)三刑执字第1646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顺发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累积考核分2232分,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逐月统计表、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核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顺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顺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3日起至2021年1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王 建 芬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