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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民终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刘娟、肖跃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娟,肖跃东,刘娟,肖跃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9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娟,女,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庆忠,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跃东,男,195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继承,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娟因与被上诉人肖跃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10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108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4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磊审判员 许劲松审判员 张虹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