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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6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李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李晶,李守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6民初683号原告: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范林,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训海,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若水,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李晶,男,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被告:李守一,男,194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原告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被告李晶、李守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671元,减半收取5835.5元,由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侯建新审 判 员  崔明明人民陪审员  商丽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