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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上海泓域迩投资合伙企业、王炜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泓域迩投资合伙企业,王炜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2号申请人:上海泓域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250号2幢B138室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泓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徐瑞芬)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璐,江苏闻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炜,男,汉族,1968年7月6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上海泓域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王炜、天津济润石油海运服务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泓域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炜的银行账户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炜的银行账户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晓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振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