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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民初626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与张帅、张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张帅,张鹏,蒋皓,王新建,刘亚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6265号之三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住所地,张店区新村西路142号。主要负责人:杜志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张帅,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张鹏,女,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蒋皓,女,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王新建,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刘亚囡,女,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与被告张帅、张鹏、蒋皓、王新建、刘亚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710元,减半收取计2855元,由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负担;申请费2070元,由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负担。审判员  国媛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路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