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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诉被执行人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84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王子村*组。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王子村*组。王某某诉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民终7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2月底之前移除栽植在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北墙外的树木,执行费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将上述树木移除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民终7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彦文审判员  王成海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泽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