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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2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俞某某犯开设赌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2858号被执行人俞某某,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盱眙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俞某某犯开设赌场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苏0116刑初429号刑事判决书,依该裁判:俞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移送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国土、工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并扣划了俞某某银行卡内存款2953.84元,剩余亦未发现有价值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等证据证实。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6执28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启洽执行员  章跃辉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梦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