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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1077强国华与无锡惠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国华,无锡惠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6民初1077号原告:强国华,男,1966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无锡惠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新城路25号。法定代表人:丁晓荣。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系该公司股东。原告强国华与被告无锡惠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嵘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惠嵘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强国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惠嵘公司支付拖欠工资28660元。事实与理由:其于2014年12月1日进入惠嵘公司工作,2015年2月离职。2015年2月12日,惠嵘公司向其出具欠薪单,确认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结欠其工资20000元。2015年3月6日,双方签署离职工资结算单,确认惠嵘公司尚结欠其2015年1月、2月工资共计8660元。其多次催讨,但公司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惠嵘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强国华系惠嵘公司员工。2015年2月12日,惠嵘公司向强国华出具欠薪单一张,载明“强国华(员工):无锡惠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共计欠发您工资20000元,于2015年5月31日前结清,利息按千分之八月息计算。双方确认无误”。该欠薪单有强国华及丁晓荣的签字,另盖有惠嵘公司公章。2015年3月6日,双方签署了离职工资结算单,载明“强国华(劳动者):由于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现将离职工资结算如下:(1)工资发至2015年2月28日。(2)2015年未发工资1月4561元,2月工资4099元,共计8660元。双方确认无误”。落款处有强国华的签字,并盖有惠嵘公司公章。后强国华催讨上述结欠工资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欠薪单、离职工资结算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劳动报酬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强国华主张的劳动报酬有惠嵘公司出具的欠薪单及离职工资结算单佐证,惠嵘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欠薪单及离职工资结算单的真实性及强国华主张的欠款事实予以确认。强国华要求惠嵘公司支付劳动报酬2866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惠嵘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支付强国华劳动报酬2866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元,由惠嵘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强国华预付,惠嵘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将应负担部分迳付强国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边 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钰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