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破终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湖北楚秦生物医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竹溪创艺皂素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楚秦生物医药开发有限公司,竹溪创艺皂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破终1号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湖北楚秦生物医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鄂豫陕商贸广场10栋1-3号。法定代表人:胡志鹏,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竹溪创艺皂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洪岩,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湖北楚秦生物医药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人民法院[2016]鄂03**破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竹溪创艺皂素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28日在竹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竹溪县工业园区,注册资本为35641306元。经营范围为黄姜水解物,皂素,双烯及其资源综合利用副产品的生产、销售与购销。2015年7月17日,竹溪创艺皂素有限公司向湖北楚秦生物医药开发有限公司借款6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二个月,并提供其在湖北楚秦生物医药开发有限公司的股金1000万元作为质押担保,该笔借款至今未偿还。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依法清理债务。本案系债权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从被申请人竹溪创艺皂素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时,提供了在申请人处的股金质押担保,质押的股金为1000万元,证明被申请人尚有资产可供清偿申请人的债务。故申请人湖北楚秦生物医药开发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竹溪创艺皂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相关材料,尚不足以证实被申请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对申请人湖北楚秦生物医药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湖北楚秦生物医药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湖北楚秦生物医药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尚不足以证实缺乏清偿能力或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与事实不符。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支持上诉人对被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竹溪县创艺皂素有限公司答辩称,支持上诉人的请求,同意破产清算。本院查明,根据竹溪精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溪会事审字(2016)25号的审计,竹溪县创艺皂素有限公司截止2016年11月30日资产总额为72705994.52元,负债总额78329852.70元,负债率为107.8%。同时,竹溪县创艺皂素有限公司目前涉及多起债务诉讼未执行。本院认为,湖北楚秦生物医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竹溪县创艺皂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6年12月26日,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6)鄂0324破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湖北楚秦生物医药开发有限公司对竹溪县创艺皂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该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及涉诉情况表明,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湖北楚秦生物医药开发有限公司对竹溪创艺皂素有限公司的债权享有1000万元股金质押担保,可供实现债权为由,驳回上诉人的申请不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4破1号驳回申请人湖北楚秦生物医药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的民事裁定;二、竹溪创艺皂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继续进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相云审 判 员 党龙泉代理审判员 汪冬冬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正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