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王成甲与邓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甲,邓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853号原告:王成甲,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拥兵,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志勇,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甲诉被告邓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甲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35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4177元,由原告王成甲负担。审判员 唐战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