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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王成甲与邓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甲,邓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853号原告:王成甲,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拥兵,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志勇,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甲诉被告邓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甲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35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4177元,由原告王成甲负担。审判员  唐战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