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郑素绒与钟永生、罗润红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初198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素绒,钟永生,罗润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1984号原告:郑素绒,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钟永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告:罗润红,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原告郑素绒诉被告钟永生、罗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郑素绒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素绒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素绒负担。审判员 周 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嘉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