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2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景文婷与崔自红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文婷,崔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执行裁定书(2016)甘0922执777号申请执行人:景文婷,女,住瓜州。被执行人:崔自红,女,住瓜州。申请执行人景文婷与被执行人崔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922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案件款136000元,诉讼费1503元,执���费1963元,合计139466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崔自红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未执结,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的财产致该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执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王喜明审判员贾宏伟审判员赵欢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胡志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