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202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莱芜市兴展工贸有限公司、长治市振弘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兴展工贸有限公司,长治市振弘泰工贸有限公司,王振斌,温庆玲,霍州煤电集团辛置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兴展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治市振弘泰工贸有限公司、王振斌、温庆玲第三人:霍州煤电集团辛置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莱芜市兴展工贸有限公司与长治市振弘泰工贸有限公司、王振斌、温庆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3日向第三人霍州煤电集团辛置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霍州煤电集团辛置实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规定,裁定如下: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长治市振弘泰工贸有限公司对第三人霍州煤电集团辛置实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6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朱 斌审判员 陈 峰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文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