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6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刘振峰、孙翻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刘振峰,孙翻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62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朱雀路中段1号。负责人胡宝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东,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星,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振峰,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翻连,女,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因与被上诉人刘振峰、被上诉人孙翻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423元整(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预交),减半收取25211.5元,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延萍审 判 员 田丽娟代理审判员 马志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凤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