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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6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刘振峰、孙翻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刘振峰,孙翻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62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朱雀路中段1号。负责人胡宝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东,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星,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振峰,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翻连,女,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因与被上诉人刘振峰、被上诉人孙翻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423元整(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预交),减半收取25211.5元,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延萍审 判 员  田丽娟代理审判员  马志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凤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