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太原万科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玉霞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原万科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财保18号申请人:太原万科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8号长风汽贸城(中)8-(中)10。法定代表人:曹江巍,总经理。被申请人:张玉霞。申请人太原万科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玉霞购买的位于太原市西线街10号3幢2单元18层1801号房屋一套。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郭云杰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3285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太原万科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玉霞购买的位于太原市西线街10号3幢2单元18层1801号房屋一套。二、冻结担保人郭云杰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3285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