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谈凌赌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谈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渝0240刑更2号罪犯谈凌(绰号疯二娘),女,生于1981年11月24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1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12月24日本院作出(2014)石法刑初字第00322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判处罪犯谈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撤销原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缓刑部分;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本案审理期间,谈凌在哺乳期届满前提交医院诊断证明用以证明自己系怀孕的妇女,判决生效后,谈凌被判处的刑罚因其不配合前往鉴定机构进行妊娠检查并改变联系方式等原因未能实际交付执行。2017年2月17日,谈凌到案后以自己系怀孕妇女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在委托鉴定机构准备对谈凌进行妊娠检查期间,谈凌于同年3月2日生育一子。经查,罪犯谈凌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谈凌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