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81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中礼、李英英、段红伟、冯培芝、王双斌、张建生、靳吉、刘旭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中礼,李英英,刘艳霞,段红伟,冯培芝,王双斌,张建生,靳吉,刘旭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81执270号申请人刘中礼,男,199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中阳乡大阳村人。申请人李英英,女,193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中阳乡大阳村人。申请人刘艳霞,女,200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中阳乡大阳村人。被执行人段红伟,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原平市新原乡新华街村。被执行人冯培芝,女,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原平市新原乡新华街村。被执行人王双斌,男,199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原平市苏龙口镇南王就村人。被执行人张建生,男,199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原平市轩岗镇龙宫村人。被执行人靳吉,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原平市大牛店镇人。被执行人刘旭田,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原平市解放街人。申请人刘中礼、李英英申请执行段红伟、冯培芝、王双斌、张建生、靳吉、刘旭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的(2016)晋0981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段红伟、冯培芝、张建生、靳吉、刘旭田暂无履行能力,王双斌已履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此案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平市人民法院的(2016)晋0981刑初4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怀礼执行员 李俊廷执行员 岳满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