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民初8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立与北京远程心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北京远程心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民初8957号原告:张立,男,1990年2月5日出生。被告:北京远程心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10号8层0802室。法定代表人:韩春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男,该公司员工关系主管。原告张立与被告北京远程心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心界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立、被告远程心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远程心界公司:1、支付我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2565元;2、支付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00元;3、支付我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4500元;4、支付我2016年6月13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4896.55元。事实和理由:我于2016年5月17日入职远程心界公司,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远程心界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且拖欠加班费,2016年12月21日该公司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单方将我辞退。现我不服仲裁不予受理决定,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远程心界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存在拖欠张立工资的情况,张立绩效考核不合格,故按照规章制度扣取绩效工资。张立不能完成工作业绩,我公司以此为由将其辞退具备制度依据,无需支付其相关补偿金。我公司未安排张立加班,其主张加班费没有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张立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张立于2016年5月17日入职远程心界公司,任职经营主任,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6年5月17日至2019年5月16日期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至2016年8月16日,合同第五条载明张立每月工资2500元。双方均确认张立转正后每月基本工资2800元、岗位工资575元、绩效工资900元、保密金225元,其中绩效工资为固定的,试用期每月工资为转正后的80%。远程心界公司每月中旬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立支付上一自然月的工资,工资结算至2016年12月21日,其中2016年9月、10月、11月分别扣取张立绩效工资765元、900元、900元,共计2565元。远程心界公司就扣款依据提举了以下证据:1、《关于发布经营团队/个人绩效考核、提奖政策通知》。载明“……二、绩效考核。经营主任以基地医院经营工作为核心,以经营指标积分进行绩效考核。经营总监/总经理以辖区经营总积分为绩效考核指标:经营小组:月度积分最低任务额第三季度10000分,第四季度20000分,绩效工资与月底薪占比20%。……说明:1、医院对接后,设备安装及手术室装修期间,做为试运营期不做绩效考核,对接次月1日起满两个月内做为试运营期,两个月后开始正式绩效考核。……”。张立认可该证据真实性,表示2016年7、8月份左右部门领导将该通知发放给其。另,双方均确认2016年第三、四季度张立所在的经营小组并未完成积分任务,但张立表示其出差的医院手术室一直处于装修期间,即使该通知合理,其本人亦不在考核范围内。2、《远程心界公司2016年度第七次全体职工大会暨2016年度第七次全体职工大会会议纪要》。载明“会议时间2016年6月20日,会议议题《经营团队/个人绩效考核、提奖政策》制度,会议应到职工50人,实到41人,超过全体职工的三分之二,符合法定人数,会议最终形成决议,……审议通过了《经营团队/个人绩效考核、提奖政策》制度,一致认为:公司《经营团队/个人绩效考核、提奖政策》制度流程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票同意,同意颁布实施《经营团队/个人绩效考核、提奖政策》制度。”下方职工签名处显示有41人的签字,未包括张立。张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无法核实,表示其从未见过,亦不知道开会的事情,会议纪要中的签字其认识的人员均是远程心界公司的领导层,公司并未通知普通员工参会。就此,远程心界公司表示公司全体职工共计308人,其中职工代表共计50人,参会人员41人均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当时的总裁韩某某,从公司的高、中层领导、普通员工、前线、中线、后线中分别挑选,标准为入职时间比较早、工作业绩比较好的员工、以及任职领导的人员,之所以未经全员选举,系因公司大部分业务人员均外派到医院工作,只有每年年会时全体职工方能聚齐,但时间只有半天,无法从事其他事情。2016年12月21日远程心界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以张立工作业绩不到公司标准为由,决定于2016年12月22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确认劳动关系于2016年12月22日解除,张立主张其不认可绩效考核制度,因未经民主程序,对其没有法律效力,远程心界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应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的代通知金。远程心界公司则主张张立连续三个月没有完成公司绩效考核指标,不能胜任经营主任的的岗位工作,后与张立协商调岗,但张立并未同意。张立认可公司曾与其谈过调岗,安排的为有考核制度的招商与扶商岗位,但其劳动合同中的薪酬并无考核要求,故其未同意调岗。张立执行标准工时制,正常工作至2016年12月21日。双方均确认张立大多数时间均在出差,出差期间住在医院宿舍,开展远程心电图相关工作,如果医院有需要,张立需要去医院完成相关工作;另均确认张立在公司时考勤方式为指纹打卡,出差时考勤不严格,公司有一个微信公众号可以打卡,但公众号有一段时间运营不太好,无法打卡,公司无人管理其考勤。张立另主张医院有时周末通知其工作,其每次去医院的工作时长不定,最短1小时左右,最长8小时左右,出差期间医院并未规定其上下班时间,主要跟着医院的工作需求走,其2016年6月至11月期间大部分时间均在出差,存在休息日加班30天,法定节假日加班4天。远程心界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表示张立不存在加班。张立以要求远程心界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高温补贴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委员会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张立重新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海劳仲审字(17)第118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张立不服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远程心界公司以张立未完成绩效考核为由扣取其2016年9月至11月绩效工资2565元,但进行绩效考核评判的制度依据,即《关于发布经营团队/个人绩效考核、提奖政策通知》,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故对张立不具备约束力,远程心界公司凭该制度扣取张立上述绩效工资并无法律依据,应向张立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绩效工资差额2565元。同时,远程心界公司以该制度评判张立的工作业绩未达到公司标准,并以此为由将其辞退亦缺乏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张立仅主张单倍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经核算,补偿金的数额应为4114.29元。张立主张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补偿,但本案的解除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故张立的该项请求并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加班费一节。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双方均确认张立出差时住在医院宿舍,视医院的工作需要而开展工作,亦均确认其出差时考勤不严格,公司并无人员管理其考勤。现张立主张其出差期间存在休息日加班情况,但鉴于其出差时工作模式及时间较为弹性,其并未就每周工作超过四十小时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提举证据,故其主张2016年6月13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休息日及法定加班费缺乏事实依据,对其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远程心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立支付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间绩效工资差额2565元;二、北京远程心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立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114.29元;三、驳回张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张立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