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81刑初380号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男,1992年4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怀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2010年11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于2012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7)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宣琴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被告人XX以2400元的价格从叶某处购买了“远程控制木马软件”,并通过QQ群购买数据加上400余个QQ好友,后通过QQ将该木马软件发送给好友,待对方接受后木马病毒自动植入对方电脑,并记录下键盘操作情况,以此来获取被害人的支付宝账号和密码。后被告人XX远程操控被害人电脑,登陆被害人的支付宝账户进行转账,窃取钱款后转至事先向许某、“阿某”购买的三个企业支付宝或转至黄某等人的支付宝中进行洗白,黄某等人将钱多次流转后,扣除手续费,再通过微信或财付通将钱转给被告人XX。至2016年10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时,被告人XX用上述方式共盗窃被害人胡某等人支付宝内的金额达37754余元。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XX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叶某、沈某、何某、许某、黄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被害人胡某的陈述,支付宝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XX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交的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XX犯盗窃罪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XX家属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37754元,该事实有本院依法收集的退缴票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XX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XX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评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十月十三日起至二0一八年七月十二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即缴纳);二、退缴在诸暨市人民法院的违法所得37754元,查明被害人后依法返还,无法查明的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知礼人民陪审员 石 璐人民陪审员 赵伯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 朵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