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公司与毛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公司,毛锐,李政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2664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新城三号桥头丰泰汽修厂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65925689K。负责人:张贵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腾,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毛锐,男,生于1984年3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第三人:李政敏,女,生于1987年7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公司与被告毛锐及第三人李政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道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