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行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罗雄才与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雄才,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鄂01行初508号原告罗雄才,男,194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临江大道811-2号。法定代表人何建新,区长。委托代理人胡林卉,武汉市青山区土地整理储备事务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晖,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万勇,市长。委托代理人李明,市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宇驰,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雄才不服被告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青山区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罗雄才,被告青山区政府委托代理人胡林卉、陈晖,被告市政府委托代理人李明、张宇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山区政府副区长薛友祥作为负责人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3月9日,被告青山区政府作出青政征补字[2016]6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60号《补偿决定》)。该决定书载明: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按照《青山区“三旧”改造13街坊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如下:一、对座落于被征收房屋予以征收,按照《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二、相关权利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到房屋征收部门选择补偿方式。相关权利人对附属设施补偿、未经登记建筑补偿和经营性补助有异议的,还应在前述期限内配合提供附属设施的证明材料及未经登记建筑的审批手续、合法性文件,对住改商的实际经营建筑面积重新进行测量,房屋征收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认定和处理。异议成立的,据实补足。同时,相关权利人要求困难补助的,还应在前述期限内提供享受困难补助的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查实后按照《补偿方案》据实给以困难补助。三、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给予相关权利人的货币补偿款为: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计人民币556846.29元;2、货币补助计人民币111369.26元;3、装饰装修补偿计人民币23841元;4、房屋搬迁补偿计人民币1600元;5临时安置补偿计人民币4768.20元;6、非居住暗楼补偿计人民币800元;7、附属设施补偿计人民币3380元。上述七项合计为人民币702604.75元。四、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青山区新沟桥13街坊住宅房源。房屋征收部门应给予相关权利人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未经登记建筑补偿、经营性补助、装饰装修补偿、房屋搬迁补偿、附属设施补偿与货币补偿方式的金额一致,另按照《补偿方案》给予相关权利人产权调换建筑面积补助。此外,房屋征收部门还按20元/平方米/月,30个月共计47682元预付相关权利人临时安置补偿费。房屋征收部门与相关权利人计算、结清相关权利人应得的征收补偿补助款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临时安置补偿费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具体给付期限(自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据实结算。超过30个月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按照增加50%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五、相关权利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搬迁出被征收房屋。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上述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本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6年7月7日,市政府作出武政复决[2016]第1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191号《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认为:一、根据《条例》第四条及《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青山区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政职权。二、青山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三、关于罗雄才认为征收补偿决定书补偿价格极低的问题。罗雄才已经对评估结果申请了复核,评估公司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了复核并进行了书面回复,维持了评估结果。四、关于罗雄才提出的青山区政府实施强拆问题。因本案审查的范围是青山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强拆系另外法律关系,故本案对该问题不进行审查,罗雄才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维持青山区政府作出的60号《补偿决定》。原告罗雄才诉称,一、被告从头至尾时间程序颠倒,征收千方百计扩大化。l、2010年12月,区人代会通过《十二五规划》,按房龄先后程序,“全力推进”红卫路等12个地块,“有序推进”红钢城等21个地块。列举实名毫不含糊。2、2012年8月,该区与湖北人信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约,出让11、13、14、17、18街坊等五个地块。其中13、14街坊不在区十二五规划之列。3、后来得知2012年底,青山区‘三旧’改造指挥部组织房管、城建、水务、城管、消防等部门对青山区13、14街坊基础设施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出具了《关于13街坊地块基础设施论证报告》,报告认为“13街坊设施简陋,道路狭窄,排水设施容量小且年久失修,城管设施落后,电线老化严重,污水漫溢,消防隐患问题突出,建议结合城市规划进行整体改造”。这完全是青山区下属5个行政部门指鹿为马的公然欺诈谎言。卖5个街坊是2012年8月份暗箱操作达成协议,此《报告》是2012年12月19日才作出,事后掩耳盗铃补救,不仅程序颠倒,而且内容完全是无中生有。只要稍有逻辑推理头脑的人就不难识破其谎言,以武钢这样的大型国企,会把职工宿舍搞成如此惨不忍睹吗?98年和今年大水,这里都没积水,基础设施是全区第一流的。4、2012年11月谎称“统计”住房面积,通知13、14两街坊业主上交“两证”复印件。因周围老旧街坊统计多年都没有动静,业主以为会按房龄先后征拆,没想到拆迁在即,被忽悠了。后来信访市发改委,才知“并未立项”。5、2013年3月突然宣布征收13、14街坊,贴出《滨江生态商务计划》安排彩色图,把法定程序颠倒过来,红钢城“规划”内60年左右的“老年”房子不先动,却从80年代至90年代设计年限70年“棚户区”改造而成的房龄才30年左右的“青年”街坊最先下手。两街坊1100多人签名反对拆迁,逐级上书反映实情。该区拒不召开听证会,5至6月强行填写“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书”,制造虚假多数。遭到顽强抵制,指出程序涉嫌违法。人信撤资,征拆“中停”。7、2013年底,召开区人代会,“追认”2013年征收13、14街坊合法。2014年2月(春节期间)青政发2、3号文,半年后重启两街坊拆迁。“评估价”每平米仅7千元左右,“补偿”打包价每平米仅9千元左右。非正常超前拆迁的“黄金地段扒堆价”,叫人实在无法接受,成为矛盾焦点,引起旷日持久的纠纷。8、2014年“两会”刚过,3月15日维权日这天公布评估结果,不下发分户评估报告,不给被拆迁户申请“复核”和提出“鉴定”的时间,当天就电话通知各家各户大规模签约,公然违法操作。大标语居然是“千方百计为拆迁户着想,全心全意为拆迁户服务”。完全置“被拆迁户”的利益死活于不顾。9、直到2015年6月20日(端午节),楚天都市报广告版登出《武汉市青山区“三旧”改造13街坊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报告送达公告》,擅自公布没签约的89户名单。令人咋舌的是,为什么时隔15个月后才公告?无非是“追认”2014年3月15日开始大规模签约“合法”,把不懂法的人吓去签约。二、被告完全不顾业主切身利益,补偿全心全意最小化。1、2014年4月17日,拆迁办项目部杜、曲二人约我到退休前的学校会谈,在座的还有王校长,教育局的谢主任。我要求拿一套钢都花园108平米两卫的高知楼置换,他们说没房源,要我自己去找。我先找到一处110万元的高知楼。曲来说价位太高,我立减18万元,另找一处中知楼,92万元(折合每平米近11600元,有关系的人大大高于这个价)。他们如果同意,我子子孙孙会感激不尽。2、他们没有“多次”找我沟通,而是以停水、停电、停气逼迫我签约。5月26日,区专线04号接线员来电通知我“尽快解决”,我千恩万谢。但空喜一场,6月16日,又砸坏我家一楼三级楼梯,上下楼很艰难,为生命考虑,我才晚上不在这里住了,白天回来守房。此后他们派无业流氓频频上门威胁,赌狠说“我们就是流氓”、“我是从牢里出来的”;谩骂“臭老九”、“老不死的”;恐吓“你姆妈的X,不知死活”、“我对上你了”等,这也算是沟通?3、我一直不服评估和补偿决定。按报上的要求,写出《申请复核报告》,指出“整体评估压价太低”,武钢福利房转商品房,业主买了两次,第一次3、4楼一等,2、5楼二等,1、6楼三等。第二次3、4、5楼一等,1、2、6二等,有据可查。我家买房时,因工龄问题,比3、4楼林家王家多交1000多元,他两家是一等,我家定二等,这合理吗?而且“分户评估草率”,我家是紧挨建设六路的第一个门洞,没有项晒也不挨西晒墙,两个阳台,在通风口上,夏天家里凉爽无比,内空高3米,所以不愿搬到钢都花园去才2.65米高的矮内空房子。而入户评估中完全不考虑地理位置和房型等因素,与一个阳台的房子一个价格,这是怎么评估的?湖北中信房地产评估公司回复维持原判。该公司小黄来说要我自己把《申请鉴定报告》送到评估师协会,却不告诉确切地址和电话。我到报社和区、市、省信访办也问不出。等我终于找到市房地产评估师协会,又说我时间过期,“有故”误期、也不予受理。三、被告不顾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操作肆无忌惮违法化。1、最恶劣的是违法“强制拆迁”和不通过法院“强行拆除”我们没签约的合法私有房屋。2015年7月13日回家,发现大门被砸开,电视、洗衣机等6大电器被盗。打110向新沟桥派出所报案,郑警察出警,有笔录和照像为证。7月底拆迁办项目部下发的《催告书》明明写着8月15日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乃出尔反尔,8月8日用大型机械把13街坊42门8号胡从保家拆除(他是21人“行政诉讼”的代表人)。9月26日(中秋节前l天),区政府又在楚天都市报上登出《敦请协商、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公告》公布尚未签约的56户名单,再次扬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不是马后炮吗?11月13日我回家,一群流氓把守西大门,一黑皮矮子抓住我的领口往外拖,指甲把我锁骨处戳破。我和邻居小夏报了110,来了两警察制止。然后到新沟桥派出所,孙警察做了笔录。市公安局电脑回访,我按了“满意”健。11月14日回家,发现电冰箱、好多衣物不知哪次被盗。11月18日下午我回家,房子已经被拆了,家具全部被哄抢,物质损失巨大,精神损失惨重。13街坊上段整体夷为平地,他们还耍无赖说是“误拆”。事实上是一场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预谋的“强行拆除”。连80岁老人韩可运的家也没放过。纯属知法犯法。14街坊一户也没强行拆除,有住户还住在那里,进展也不比13街坊差。善恶对比,昭然若揭。2、2016年3月12日,湖北日报登出《青山区人民政府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公告》,房被强行拆除几个月后,才下补偿决定书,先斩后奏,程序颠倒。几天后,他们再次迫不及待,在《武汉晨报》第16、19版同天登出青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两单位的《关于注销青山区47街坊、48街坊、13街坊征收项目房屋所有权证的公告》,13街坊有19户名单。此前几天的3月14日中央纪委监察部通知:“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强行吊销两证这是哪级政府的规定?3、他们瞧不起老百姓,欺民,欺老,把人往死里折磨。原告这套房子因是学区房,又临近养老院,曾多次有人来换来买,再好的房子也不换,出多高的价也没卖,就是为了让子孙受到良好的教育。外孙在这里读武钢三中毕业。孙子还要在这里上好初中、好高中。为了配合区里,才忍痛让步。毕竟在青山区工作生活了54年,不想撕破脸皮。可他们还是死咬春节前的11600元一平方,乘上79点47平米,总价92万多一点。不给强拆赔偿,被告这才忍无可忍捅到市里来。综上所述,原告的房子2015年11月就被强行拆除,被告1到次年3月12日才发布《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青政征补字【2016】第60号)严重违反法定时间程序,补偿过低,没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偿,请判定无效,作出更改重新发布。被告1的《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估价时点是2014年2月16日,时隔16个月后才登报,通知业主到拆迁办项目部领取,程序荒唐可笑,而且价格极低,请判定重新分户评估。被告1强制拆迁和强行拆除原告的合法私有房屋,全部家电被盗,家具被抢被毁,要么恢复房屋原状,要么专项给予100万元的行政(国家)赔偿。被告2官僚主义,不走群众路线,不作深入调查研究,偏听偏信,对下控制不力,被欺上压下的区官忽悠,应该负有失察责任。综上,请求:1、撤销被告青山区政府60号《补偿决定》,加以补充完善后再议。2、请求撤销被告市政府作出的191号《复议决定》,加以补充完善后再议。原告罗雄才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2、青政征补字[2016]6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3、武政复决[2016]第1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上证据共同证明原告是房屋合法所有人。被告青山区政府辩称,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一、根据《条例》的规定,因实施青山区13街坊旧城区改建的需要,青山区政府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青政(2014)2号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青山区“三旧”改造13街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经查明,被征收房屋座落于,在青山区“三旧”改造13街坊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青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青国用(改2004)第号,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79.47平方米;房屋登记用途为住宅,实际用途为住宅。上述调查结果已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经依法选定的湖北中信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评估综合单价为7007元/平方米,装饰装修价值单价为300元/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偿单价为20元/平方米/月。房屋征收部门已将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在公示期限内相关权利人未提出异议。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作出的《分户评估报告》(编号:中信房评字(2014)ZS第031401-0236号)经房屋征收部门转交被征收人,罗雄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于8月5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作出了复核回复,维持了评估结果,并于8月14日将复核回复向罗雄才邮寄送达,其后罗雄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武汉市估价师协会委员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青山区政府依照《征收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及《补偿方案》作出60号《补偿决定》。故此,青山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二、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1、关于房屋征收决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307号终审判决予以维持。2、被答辩人收到复核回复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武汉市估价师协会委员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3、评估机构以2014年2月16日为评估时点符合法律规定。4、“强拆”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不同法律关系。5、公告注销征收项目房屋所有权证系房屋登记部门的行政行为。被告青山区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青政[2014]2号《房屋征收决定书》,2、《补偿方案》,3、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公告照片,证据1到证据3共同证明被告根据《条例》的规定,依法征收青山区“三旧”改造13街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4、被征收房屋的房产土地登记信息,证明涉案房屋在征收范围内;5、房屋征收调查结果公布照片,证明上述调查结果已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6、罗雄才户籍证明,证明涉案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是罗雄才;7、青山区“三旧”改造13街坊房屋征收项目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公告及前述公告的照片,8、青山区“三旧”改造13街坊房屋征收项目协商、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结果及前述公告的照片,证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及共有房屋承租人依法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9、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予以公示的照片,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已将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及共有房屋承租人公示;10、评估报告,装修价值评估单,青山区13街坊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结果汇总表,证明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内容;11、分户评估报告的送达公告及更正信息公告,证明房屋征收部门采取登报公告的方式向相关权利人送达该报告;12、不服评估单价暨申请复核评估书、评估公司关于复核的书面回复、申请复核评估的情况说明,证明罗雄才曾申请复核;13、敦请协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催告书,证明房屋征收部门采取登报方式催告相关权利人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14、60号《补偿决定》,青山区政府关于下达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征收补偿决定张贴公告的照片,征收补偿决定采取登报方式予以送达,证明被告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15、新沟桥街办事处与武汉民顺公司签订协议书、武汉民顺公司与武汉久安世纪公司签订协议书、新沟桥街派出所对武汉民顺公司工作人员所作的调查笔录,证明罗雄才的房屋系被误拆。法律依据:《条例》。被告市政府辩称,一、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定程序。2016年5月21日,罗雄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过两次补正后于2016年6月13日补正完毕。市政府于6月16日依法受理,并于6月20日向青山区政府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武政复答字[2016]227号)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2016年6月28日,青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清单、证据、相关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市政府于7月7日作出191号《复议决定》,于7月7日送达青山区政府,并于7月8日邮寄直接送达罗雄才。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于7个工作日内向青山区政府发送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答复通知书,青山区政府依法向市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市政府在法定期限60日内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完全合法。二、市政府已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且复议决定所适用的法律正确。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市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二份及送达回证;2、原告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3、武政复答字[2016]227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4、青山区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5、191号《复议决定》及送达回证。以上证据共同证明市政府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经庭审质证,原告罗雄才对被告青山区政府提交的证据1、2真实性、关联性认可,合法性不认可;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证据7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认可;证据8、9、10、11、12、13、14、15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原告罗雄才对被告市政府提交的证据1、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证据3、4、5合法性不认可。经庭审质证,被告青山区政府及市政府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做如下认证:1、原告提供的房产及土地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补偿决定及复议决定与涉案房屋权属证明可以共同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本院予以采信。2、被告青山区政府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14,证明了本案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前提及过程。因此,对于上述证据以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15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3、被告市政府所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5能够证明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的程序。因此,对于上述证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以下事实:因实施青山区13街坊旧城区改建的需要,青山区政府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青政(2014)2号房屋征收决定,并于同年2月16日发布公告,决定征收青山区“三旧”改造13街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明确该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6个月”,并载明青山区“三旧”改造13街坊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以及补偿方案,及告知复议及起诉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期限。青山区政府已将13街调查结果进行公示。罗雄才所有的房屋坐落于,在青山区“三旧”改造13街坊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青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青国用(改2004)第号,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79.47平方米;房屋登记用途为住宅,实际用途为住宅。2014年2月23日,青山区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关于青山区“三旧”改造13街坊房屋征收项目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公告。2014年3月4日,青山区政府组织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通过协商投票方式确定了湖北中信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估价公司)为此次征收的评估机构,并公告了《房屋评估机构协商确定结果公告》。该评估公司开展评估工作,征收部门于2014年3月15日在征收范围内对分户初评结果进行公示。中信估价公司作出《征收分户评估报告》后,青山区政府于2015年6月20日在《楚天都市报》刊登《武汉市青山区“三旧”改造13街坊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报告送达公告2》,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征收人送达《房屋分户评估报告》,要求相关权利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持身份证、户口薄等有效证件到武汉市青山区13街房屋征收项目部领取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2015年7月29日,罗雄才领取了《分户评估报告》,8月5日罗雄才申请复核评估,8月6日至13日中信估价公司进行了复核并书面回复,维持了评估结果,8月14日通知复核结果并将复核结果邮寄至罗雄才制定的地址,8月17日罗雄才要求二次复核,该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其可向武汉市估价师协会提出。2015年9月26日青山区政府在《楚天都市报》刊登了《敦请协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公告》,采用公告方式督促相关权利人协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016年3月9日青山区政府作出60号《补偿决定》并进行公告。2016年3月12日,青山区政府在《湖北日报》刊登《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公告》,罗雄才于2016年3月21日收到60号《补偿决定》。2016年5月24日,罗雄才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于同月25日、6月6日两次向罗雄才下达补正通知书,罗雄才于6月13日补正完毕后,市政府向青山区政府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武政复答字[2016]227号)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2016年7月7日市政府作出191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60号《补偿决定》,并于次日邮寄送达双方当事人。罗雄才不服60号《补偿决定》及191号《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首先,原告主要是针对青山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且复议机关亦作出了维持该行为的决定。因此,本案争议焦点为青山区政府作出的60号《补偿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告青山区政府于2014年2月11日针对涉案的青山区13街坊旧城区作出青政(2014)2号《房屋征收决定》,并同时公布了《征收补偿方案》,原告罗雄才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此,在罗雄才与青山区征收办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告青山区政府具有对原告罗雄才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青山区政府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按照投票方式选定了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信估价公司,并随后在征收范围内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予以公布。嗣后,青山区“三旧”改造13街坊房屋征收项目部向罗雄才送达了分户评估报告,并在分户评估报告背面载明了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情况下原告应享有的救济权利。原告虽在法定期限内对《分户评估报告》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但在收到评估机构的维持评估结果的书面复核回复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武汉市估价师协会委员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青山区政府鉴于罗雄才未与征收部门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内容和评估机构确定的房屋面积单价金额、装修单价金额,以及罗雄才的个人房屋具体情况,依照《条例》的规定,对其作出了60号《补偿决定》并送达罗雄才。该补偿决定向原告提供两种补偿的方式供其选择,无论是货币补偿,还是房屋产权调换(青山区新沟桥13街坊住宅房源),均从房屋的价值、搬迁、临时安置、装修、附属设施等方面进行计算并提供房源指标,符合《条例》及《实施办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其次,本案应对市政府行政复议程序进行审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市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履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责。因此,市政府有作出191号《复议决定》的职责。市政府于2016年5月24日受理罗雄才的复议申请,并于同月25日、6月6日两次向罗雄才下达补正通知书,罗雄才于6月13日补正完毕后,向青山区政府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武政复答字[2016]227号)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2016年7月7日市政府作出191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60号《补偿决定》,并于次日邮寄送达双方当事人。由此可见,市政府的行政复议程序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综上所述,被告青山区政府做出的青政征补字[2016]6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及被告市政府作出的武政复决[2016]第1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院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雄才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罗雄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69-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忠审 判 员 朱金梅人民陪审员 翁 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淑娟书 记 员 张笑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