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8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周游、胡明礼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游,胡明礼,胡登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1276号原告:周游,男,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被告:胡明礼,男,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被告:胡登金,男,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原告周游与被告胡明礼、胡登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原告周游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游撤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周游负担。审判员 韩洪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 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