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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4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敏岗与北京联信通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敏岗,北京联信通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孙伟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42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敏岗,男,1974年5月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饶伟,北京天弛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联信通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18号正远商旅酒店109室(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孙伟。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伟,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上诉人赵敏岗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联信通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孙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15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敏岗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敏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敏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320元,减半收取22160元,由上诉人赵敏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 飞代理审判员  杨琳琳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