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81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化文与被告XX波、周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化文,XX波,周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2106号原告:刘化文,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沅江市四季红镇先锋路***号。被告:XX波,男,汉族,1972年12月9日出生,住沅江市永兴路***号*栋*单元***号。被告:周华林,男,汉族,1959年12月11日出生,住沅江市万子湖乡小河嘴村**号。本院于2016年12月24日受理原告刘化文与被告XX波、周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刘化文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化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化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刘化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