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6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与牟云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牟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65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负责人:任晓燕,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静,女,汉族。被执行人:牟云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牟云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商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牟云辉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借款本息245990.46元、案件受理费6740元、自2015年3月17日是至付款之日,按照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利率继续计算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诉讼期间,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开商初字第18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牟云辉银行存款245990.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2015年6月10日,本院到栖霞市房管局查封了被执行人牟云辉所有的位于栖霞市蛇窝泊镇北庄村北刘山公路东侧房产(房产证号: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000514**号,建筑面积264.23平方米)一套,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6月10日至2018年6月9日)。本院又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开执字第65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牟云辉名下的栖霞市蛇窝泊镇北庄村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栖国用(2012)第281191号,使用权面积196.30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11月20日至2018年11月19日)。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将被执行人牟云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上述房产及土地现暂不便于处置,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广新审判员 刘忠涛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永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