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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4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国辉、邹加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辉,邹加红,王琼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4013号申请执行人:陈国辉,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邹加红,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王琼兰,女,198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国辉与被执行人邹加红、王琼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