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民初13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兰与被告南京大壮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兰,南京大壮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13839号原告:李小兰,女,1994年10月6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大壮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660687629K),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石桥镇桥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史新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兰与被告南京大壮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小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史朝霞代理审判员 黄祝祯人民陪审员 葛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