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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5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程彦永民间借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5863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程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程彦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喻潇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刘 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