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5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程彦永民间借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5863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程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程彦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喻潇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刘 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