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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63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孙洪喜、刘华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洪喜,刘华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63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孙洪喜,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华宾,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孙洪喜与刘华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华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华宾在华夏银行东营分行营业部账号×××账户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账号:×××开户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景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