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4执恢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郭志臣与王淑香、张麟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臣,王淑香,张麟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133号申请执行人:郭志臣,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程家村一组。被执行人:王淑香,女,196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一砖厂家属宿舍一组。被执行人:张麟清,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一砖厂家属宿舍一组。本院在执行郭志臣与王淑香、张麟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4民初37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淑香、张麟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淑香、张麟清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麟清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恒大街179号21栋1单元4层401号(建筑面积:142.42平方米、合同编号:1410255****)的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执行人张麟清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恒大街179号21栋1单元4层401号(建筑面积:142.42平方米、合同编号:1410255****)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美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智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