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执字第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姜秀艳与冯宝财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秀艳,冯宝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2206号申请执行人:姜秀艳,女,195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冯宝财,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秀艳与被执行人冯宝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经查申请执行人现去向不明,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馨执行员 沙雪峰执行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