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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春龙与唐荣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龙,唐荣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1362号原告黄春龙,男,1976年7月31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沈文彪,盐城市亭湖区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唐荣权,男,1973年1月3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祁立平,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春龙诉被告唐荣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春龙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春龙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春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东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