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3民初2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姝钰与被告沈阳市金立得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姝钰,沈阳市金立得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3民初2739号原告:王姝钰。被告:沈阳市金立得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祥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学勤,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王姝钰与被告沈阳市金立得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王姝钰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姝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