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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4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戴怀前、吴春妮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戴怀前,吴春妮,邱勇,张舟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申13号原审原告戴怀前,又名戴怀全,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原审被告吴春妮,女,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原审被告邱勇,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原审被告张舟明,又名张国民,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原审原告戴怀前与原审被告吴春妮、邱勇、张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柯素华审判员 : 罗 慧审判员 :金书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叶 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