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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陈代富与黎敦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代富,黎敦钿,陈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999号原告:陈代富,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被告:黎敦钿,男,199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被告:陈敏,女,住什邡市皂角义桥村*组**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阳市长江东路***号。负责人:贺文胜,职务不详。原告陈代富与被告黎敦钿、陈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陈代富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代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代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91元,由原告陈代富负担。审判员  梁小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易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