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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5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中会与李炳成、董伟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中会,李炳成,董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1398号原告:孙中会。被告:李炳成。被告:董伟,系李炳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中会诉被告李炳成、董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4227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42270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孟俊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凌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