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1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怀军与鲁永珍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军,鲁永珍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1民初1137号原告张怀军,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原县。被告鲁永珍,女,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怀军与被告鲁永珍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怀军于2017年4月2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怀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怀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德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普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