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执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杨志雄、赖文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雄,赖文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1624号申请执行人:杨志雄,男,1970年10月20日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发,男,经商,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赖文先,男,1984年8月8日生,汉族,居民,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志雄与被执行人赖文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赖文先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志雄案款4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10月26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中,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进行入户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赖文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案标的45000元尚未执行到位。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3执16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童秉湘审 判 员 胡学华审 判 员 张树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赖飞燕PAGE 微信公众号“”